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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引言

不当得利之债(Unjust Enrichment)起源于公平法,是指一个人在无故情况下获取了另一个人的利益,应当归还其对应的价值。不当得利之债有三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被告的非法得利

被告的非法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要素。简言之,就是指一个人从另一个人处“非法地”获取了利益,而这个利益应当归还其相应的价值。

但是,“非法得利”的概念却非常的模糊。通常来说,只要是指被告在获取某种“利益”时,存在着某种“错误”,包含了许多常见的“错误”,如:

  • 欺诈
  • 误解
  • 错误回报
  • 无理得利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被告都从原告那里获取了不应得的利益。只要是被告的行为存在非法的性质,那么这个要素就已经初步构成了。

构成要件二:原告的不平等关系

原告的不平等关系是第二个构成要件。其所指的是原告与被告原本存在的一种不平等关系,因而导致了被告非法得利。

不平等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上的不平等关系,二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

法律上的不平等关系通常是指与某个法律规定相关的不平等,比如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买卖关系等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则是指各种经济文化等因素,比如在相互交易过程中,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经济资源,由此存在了交易上的不平等关系。

要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必须证明自己与被告存在一种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建立在与被告交易时的事实上或法律上。如果没有不平等关系,则不存在不当得利之债关系,故此构成要件至关重要。

构成要件三:资产的无故转移

资产的无故转移是指被告通过某种非法的行为,从原告身上获得某种利益,这个利益应当归还原告。这种利益可以是金钱、财产、服务等,并且相应的价值必须有一定的明确性,以便于给予归还的计算。

资产的无故转移是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关系的最后一个要素。只有原告可以证明资产的转移是没有原因的,并且是被告非法获取的才能成立此项构成要件。

结论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是需要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它主要是判断出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或认可的情况下获取了的非法利益,这是一种归还义务的判断标准,强调了利益备受保护,公平、合理交易是各方交易行为中必须遵循的义务,才有利于形成平等交易市场。